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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某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丹东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丹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88号。法定代表人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某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为0.27万元,被执行人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字【2015】26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