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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田长娇、谭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娇,谭成,崔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5刑初88号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长娇,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宣恩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恩施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义,男,1996年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恩施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田延松,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长娇、谭成、崔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尚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长娇、被告人谭成及辩护人邓乾平、被告人崔义及辩护人田延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2日至1月5日期间,田长娇邀约谭成、崔义、王松(另案处理)、邓贵兵(另案处理)在长潭河乡中间河村十组31号龙某家中,开设赌场,以猜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营利。田长娇负责在赌场内提成,谭成负责坐庄操作赌具,崔义负责维护赌场内的秩序。四天共抽头营利6.66万元,田长娇分得3.9万元,谭成等人分得2.76万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5日17时许,在田长娇家中将田长娇、谭成、崔义三人抓获,并扣押被告人谭成现金9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长娇、谭成、崔义当庭供认不讳,且有物证瓷碗二个、硬币二枚;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据、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谭某5、田某1、谭某1、谭某2、谭某3、王某1、谭某4、关某1、周某、肖某、李某、符某、田某2、关某2、关某3、龙某、关某4等人的证言;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长娇、谭成、崔义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长娇、谭成、崔义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田长娇在开设赌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谭成、���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长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成具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成、崔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成、崔义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结合三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长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崔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田长娇的违法所得39000元,被告人谭成、崔义违法所得276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廖恩平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