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6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应东、邓平等与唐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东,邓平,唐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6508号原告:杨应东,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邓平,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唐益,男,199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现住荥阳市。原告杨应东、邓平诉被告唐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应东、邓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五项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东、邓平撤回起诉。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