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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朝安申请执行钱寿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安,钱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76号申请人刘朝安,男,住大姚县。被执行人钱寿龙,男,住大姚县。本院在执行刘朝安申请执行钱寿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姚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由钱寿龙赔偿刘朝安经济损失人民币46245.24元,由钱寿龙承担案件受理费555.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204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有26400.84元未受偿。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释明本案实际情况后,申请人同意国家司法救助22000元后,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1)姚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钱寿龙赔偿刘朝安经济损失人民币46245.24元,由钱寿龙承担案件受理费555.6元的执行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进行救助。案件终结后,国家司法救助中心保留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追偿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回的款项纳入姚安县司法救助金循环使用。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发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