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先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先进,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