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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余书生与宋鹏程、张理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书生,宋鹏程,张理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646号原告余书生,男,汉族,1948年9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鹏程,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张理生,男,汉族,约55岁,住址同上。原告余书生诉被告宋鹏程、张理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书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鹏程、张理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书生撤回对被告宋鹏程、张理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