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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第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燕与耿爱芹、陈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燕,耿爱芹,陈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第1217号之一原告:彭燕,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耿爱芹,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陈素真,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原告彭燕与被告耿爱芹、陈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12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调解结案,双方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应解除对被告彭燕、叶贵军名下房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彭燕、叶贵军名下房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