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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催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恒盛车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恒盛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催55号申请人:临沂市恒盛车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9747131M,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芝麻墩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应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昌德,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临沂市恒盛车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沂市恒盛车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25、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临沂市光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金燕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西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到期日为2017年12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恒盛车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申请人临沂市恒盛车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瑞人民陪审员  陈建营人民陪审员  张传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啸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