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齐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4136号原告王丽娟,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齐桂香,女,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丽娟诉被告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桂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回对被告齐桂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