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齐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4136号原告王丽娟,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齐桂香,女,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丽娟诉被告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桂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回对被告齐桂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