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7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兆军与江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兆军,江春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兆军,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春花,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上诉人郭兆军因与被上诉人江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兆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郭兆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兆军撤回上诉。评估费4000元,由郭兆军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江春花负担10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郭兆军负担1150元(已交纳25元,余款112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江春花负担1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郭兆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范 磊审 判 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超书 记 员 武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