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XX、王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XX,王胜,王国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87号原告:王莉莉(曾用名王莉),女,1998年6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成平(原告王莉莉母亲),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被告XX妻子),女,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王胜,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被告王胜妻子),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王国华,女,193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莉莉与被告XX、王胜、王国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成平、杨帆、被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被告王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被告王国华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应得的救助款和王军红遗产共计70052.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军红生前系桐柏县石佛寺村村主任。2015年12月27日下午,为配合大河镇政府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在调解石佛寺村民王军奎、王自明两家之间的纠纷过程中,因劳累过度突发脑溢血,送往县医院治疗,因医治无效于2016年1月15日去世。2016年1月17日大河镇政府与王军红部分亲属签订救助协议,救助王军红亲属170000元。王军红丧事期间,王军奎、王自明分别给付10000元。大河镇政府的救助款、王军奎和王自明给付款共计190000元由被告XX等代为领取并占有,并没有将原告王莉莉应得的部分款项分配给原告。王军红去世后遗留部分工资和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该部分遗产被被告XX等领取并占有。原告王莉莉要求分得上述救助款和继承上述遗产。被告XX、王胜、王国华辩称,大河镇发放170000元救助款属实,但该救助款包含王军红的丧葬费和王军红的工资。王军红生前遗留有个人债务,应当用救助金支付丧葬费和偿还债务后,分配救助金。大河镇政府退还给王军红的社保费1120元,应为王军红的遗产,首先用于偿还王军红的债务。王军红的母亲在王军红死亡后受到沉重打击,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在分配救助款时应当对王国华多分配。王军红的170000元救助款支付丧葬费后不足以偿还王军红所欠债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桐柏县人民法院(2004)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救助协议、石佛寺村委关于王军奎、王自明给付XX各10000元的证明内容、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泉州师范大学的收费票据、石佛寺村委关于王国华子女人数的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对被告方提供的XX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和建设银行业务回执单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评析如下:经调查核实,大河财税所证明内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王军红的工资2016年1月19日发3540元,2016年9月30日发3840元,但经法庭调查,石佛寺村委领取王军红2015年绩效工资2800元未予以发放。因原告未举证证明XX领取退还王军红养老保险金的数额,被告认可1120元,本院认定XX领取退还王军红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为1120元。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日期一致,与其提交的(2004)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确认事实不一致,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故应认定为原告1998年6月6日出生。被告辩称偿还王军红生前多笔债务,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在王军红去世后偿还王君云30**元、王军平3000元、董德洲6000元、彭凤(彭世凤)1000元、王新昀1780元、曹恒占(曹三毛)20000元、刘月琴20000元、罗玲业5000元、毛传芝2000元、胡琛建830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事实,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王胜与原告王莉莉系同父异母的兄妹,三人父亲王军红生前系桐柏县大河镇石佛寺村村主任,配合大河镇政府美丽乡村建设工作。2015年12月在协调石佛寺村民王军奎、王自明两家纠纷时,因劳累过度突发脑溢血,于2016年1月15日去世。大河镇政府和王军奎、王自明共救助王军红亲属190000元,该190000元均支付给了被告XX。王军红留有工资7380元和养老保险金1120元,共计8500元,被告XX领回或持有。被告XX偿还王军红生前债务70080元。2016年8月25日被告XX转账给原告王莉莉4000元。原告王莉莉1998年6月6日出生。被告王国华1938年8月1日出生,系王军红母亲,育有6个子女,其中一子王国旗先于王军红去世。本院认为,原告王莉莉和被告XX、王胜系王军红的子女,被告王国华系王军红的母亲,原被告双方均为王军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四人有权继承遗产,有权分配救助款190000元。王军红余留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8500元为其遗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被告XX偿还王军红债务70080元,为倡导社会诚信理念,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可先用王军红遗留的工资、养老保险金抵偿,超过8500元部分,可在救助款中扣除,故原告请求分配王军红遗留的工资、养老保险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生活费、学费可按抚养费的标准给付。王军红未偿还的债务可另行处理。另丧葬费22960元(2015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920元,45920元÷2=22960元)、王国华赡养费8587元(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587元,8587元×5年÷5=8587元)、王莉莉抚养费1674.47元(8587元×0.39年÷2=1674.47元)也均应从王军红遗产和救助款中予以扣除,扣除后可分配钱款为95198.53元(8500元+190000元-70080元-22960元-8587元-1674.47元=95198.53元)。王莉莉应得数额:95198.53元÷4+1674.47元=25474.10元。被告XX转账给王莉莉4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XX作为遗产和救助款领取、持有人,应给付原告21474.10元。原告王莉莉请求被告王胜、王国华给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胜、王国华领取或持有钱款,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XX应给付原告21474.1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王胜、王国华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莉莉21474.10元;二、驳回原告王莉莉对被告王胜、王国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原告王莉莉承担1214元,被告XX承担3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