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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德兴、李硕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兴,李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0785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郭德兴。被执行人李硕。本院在执行郭德兴与李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