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79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雷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驳壳窑五孔、平房三间;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夫妻共同财产驳壳窑五孔、平房三间。2012年4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被告长期离家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赵某某提供被告雷某某的地址,本院不能合法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原告赵某某提供被告住址不准确,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赵某某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寇晓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