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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苏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苏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117号原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后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8695065F。法定代表人:姜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苏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1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95392921。法定代表人:郁雪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苏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