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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与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甘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57号原告: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商业城北路104号21号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69586528。法定代表人:刘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春荣,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原告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林人民陪审员 兰  美  芳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锡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