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与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甘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57号原告: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商业城北路104号21号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69586528。法定代表人:刘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春荣,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原告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岩市卓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林人民陪审员 兰 美 芳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锡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