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佳怡与曾华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曾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法定代表人张七九,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曾华林,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曾华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528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执行费已缴纳,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