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丽艳、车会杰等与丁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艳,车会杰,车文娟,丁沛,丁长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6027号原告:张丽艳,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车会杰,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车文娟,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会杰,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丁沛,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丁长贵,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原告张丽艳、车会杰、车文娟与被告丁沛、丁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艳、车会杰、车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884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