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0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白鑫与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鑫,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105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白鑫,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杰,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茅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鲁豫,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鑫与被上诉人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鑫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4.2.4规定与员工谈话交流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是直接被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且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上诉人“上班睡觉”的行为足以达到严重的程度。被上诉人单位规定“上班睡觉”就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故被上诉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被上诉人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白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4年9月28日白鑫入职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从事冲压电气维修技术员,双方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基本工资4530元,加班另算,工作时间为8小时,白鑫一直在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处工作至今,实际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月平均工资9000元。2017年3月30日凌晨4点左右,白鑫因连续加班劳累不小心打个盹,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白鑫违反公司《员工违纪指导书》4.2.4.4规定通知白鑫到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并没向白鑫出示过《员工违纪指导书》与没向白鑫宣读过,只是按公司工作人员规定在文件上签字,并未阅读文件内容故白鑫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支付白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54000元(9000元×3×2倍),2、由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白鑫于2014年9月28日入职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处,从事电气维修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2017年4月21日,沈阳延锋江森座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2017年3月30日凌晨4:05分,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夜班经理在巡视时发现白鑫在模具维修区域睡觉。2017年4月10日,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通知白鑫以其违反《员工违纪指导书》4.2.4.4的规定(上班时间睡觉)为由与白鑫解除劳动合同。白鑫于2017年4月14日收到该通知并签字确认。在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制定的违纪员工处理规定和违纪员工处理指导书中均规定上班时间睡觉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又查:2016年9月29日,白鑫因当班时间睡觉被单位发现,白鑫在员工改进行动计划书上表示要遵守厂规厂纪。另查:2017年4月17日,白鑫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1、履行劳动合同;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白鑫的全部仲裁请求。白鑫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白鑫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的《上海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版)、《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的内容已经告知白鑫,且所规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该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白鑫当庭所述,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并不知道《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所规定的内容,但是根据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抗辩2016年9月29日白鑫在夜班时当班睡觉违反了员工违纪处理指导书4.2.4.4,后通过改进严格按照工厂规定执行并遵守厂规厂纪,白鑫对此不予否认。因此,白鑫当庭所述并不知情是不合常理的,该院对此说法不予认可。白鑫在2016年3月30日凌晨在工作区域睡觉已经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且非初次出现该类的行为,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解除与白鑫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白鑫主张要求延锋安道拓(沈阳)座椅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白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白鑫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单位制订的《员工手册》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是批评、通告、解除合同三种形式,被上诉人直接越过通告的违纪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一审已提供过,我方解除程序合法。本院对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工作打卡记录一份,证明上诉人是正常的工作时间及休假时间,上诉人主张的工作强度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认为该份表上没有公章,也没有被上诉人名字。由于该份证据为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上诉人于2016年12月7日在《员工违纪作业指导内容培训》的培训记录上签字,且上诉人曾于2016年9月30因上夜班睡觉,被上诉人对其下发了《员工改进行动计划书》,上诉人在该计划书上签字。该计划书当前存在的问题一项载明“当班睡觉2016年9月29夜班(员工违纪处理指导书4.2.4.4项),”可以证明上诉人知晓该《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内容。《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4.2.4条规定:解除合同是指对违纪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于员工谈话交流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法。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其中4.2.4.4条规定上班时间睡觉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上诉人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本人白鑫在3月29日半夜4时05分至4时28分时在模修区凳子上坐着休息一会儿,不知不觉,打盹一下。”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厂区模具维修区域睡觉,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故被上诉人依据《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第4.2.4.4的规定以上诉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白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杨多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