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明孝与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孝,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孝,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包工头,现住陕西省平利县。被执行人: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杏城镇蒲水村。法定代表人:靳俊龙,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吴明孝与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明孝劳务报酬款、路费及误工费共计165920.92元;被执行人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586元、执行费2389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65920.92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586元、执行费2389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