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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刘志福、郑春香、刘国庆、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刘志福,郑春香,刘国庆,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负责人:王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曹雷,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志福,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郑春香,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裕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刘长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长山,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刘志福、郑春香、刘国庆、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国庆名下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永欣园**幢*-*号,*号房产,被执行人刘志福,郑春香名下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号楼*单元***室,位于大武口区乌金路的共有房屋,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号房产,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幢*单元***号,*单元***,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车库*幢**号,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号房屋,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南路丽景家园**-*号房产,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永欣园**幢1号,*-*号房屋,上述房产已全部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博申请对上述抵押物暂不处置,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博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