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商店与石美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商店,石美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7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商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负责人:高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士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美好,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商店(下称高超茶叶店)因与被上诉人石美好、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超茶叶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沪0109民初2153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石美好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原审法院未予审查,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上诉人所销售茶叶来源于武夷山市武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丛王”品牌商品,生产、流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并非被上诉人所诉的“三无”产品。销售涉案茶叶过程中,上诉人按照行业交易习惯,将被上诉人所购散装茶叶用锡箔纸分小泡袋包装好,以最大限度保证产业品质。在外包装上,上诉人根据营销方案为被上诉人配置了礼盒,并在礼盒外贴上标签,告知品名、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地点、生产时间等。被上诉人称未见包装盒上有标签,可能是产品流通过程中标签脱落,也可能是人为撕毁造成。被上诉人投诉时,上诉人已经答应退款解决,但被上诉人一定要上诉人赔偿,因此发生纷争。上诉人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处理。被上诉人石美好辩称,其所购茶叶包装盒上没有标签,应当认定为“三无”产品,在原审中已将未拆封的茶叶交承办法官查看过。购买涉案茶叶是为向家庭长辈送礼,因涉案茶叶为“三无”产品而引起矛盾,造成家庭关系紧张。为本案诉讼,被上诉人也支出了路费等费用,有一定的损失。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淘宝公司述称,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标签瑕疵导致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过于草率,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石美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超茶叶店赔偿十倍购物款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6日,石美好通过淘宝公司在高超茶叶店处购得品名为“特级金骏眉红茶桐木关1200米海拔高山茶茶农直销正宗首选”商品,数量两盒,共计1,000元。石美好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也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及配料表等信息。石美好与高超茶叶店联系,阿里旺旺名为“茶农直销正品保障:小影”称“应该是阿姨们在包货的时候漏贴了信息标了……”,并于2016年7月24日将货款1,000元退还石美好。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收到寄件单位和地址均为空白、寄件人为高超、雷升华的书面材料,内有以下材料:1、民事答辩状一份,落款为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店,上有武夷山市武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2、武夷山市武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武夷山市武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3、盖有“武夷山市武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4、高超的身份证复印件、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商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因武夷山市武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而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商店虽为本案当事人,但提供的材料上均未盖章,故无法确认材料的真伪以及来源。一审法院曾多次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联系高超茶叶店,要求积极配合诉讼,未果。一审法院认为,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预包装的茶叶应按照法律规定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配料、保质期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而石美好从高超茶叶店购买的茶叶确无上述信息标识,石美好要求支付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照准。高超茶叶店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判决:高超茶叶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石美好1万元。案件受理费75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高超茶叶店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武夷山市武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出具证明,载明淘宝网店ID:ruxy0599所有销售的产品都是该公司“丛王”品牌的正规商品。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超茶叶店提交张贴在包装盒外的相关标签的照片,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配料、保质期等相关内容。上诉人藉此证明其产品并非“三无”产品。石美好则表示其所购买商品的包装盒外确实没有标签。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到庭参加一审庭审,其所提交的诉讼材料也未加盖相应印章,法院不能断定是否系高超茶叶店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根据石美好的陈述及相应诉讼材料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期间,根据高超茶叶店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茶叶来源于武夷山市武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标签也记载了相应内容,不能认定案涉茶叶为“三无”产品。但是,石美好收到的商品没有张贴标签,造成其诉讼的后果,其为本案诉讼也支出相应费用,故高超茶叶店应当为其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由于本案改判系二审改判,系上诉人高超茶叶店提交新的证据所致,而该证据是高超茶叶店在一审可以提交而未提交的。因该份证据导致一审被改判,相关的诉讼费用应当由高超茶叶店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1537号民事判决;二、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石美好2,000元。三、对石美好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案件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共计750元,由武夷山市高超茶叶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妍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