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红平,谷艺,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06民初78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2号崇业商业广场C栋。 负责人:谭婧,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昆,男,1987年6月8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7栋A203。 法定代表人:谷艺。 被告:赵红平,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谷艺,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平。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衡阳分行)诉被告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韵传送公司)、赵红平、谷艺、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峰机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衡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昆、朱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韵传送公司、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韵传送公司偿还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借款4900000元,利息31033.34元,合计4931033.34元(暂计至2017年6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鸿韵传送公司、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鸿韵传送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广发银行衡阳分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审查后同意放贷500万元贷款用于清偿编号为(2016)衡银授合字第50164号-展(6)的《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分别与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上述5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月24日,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向鸿韵传送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2017年6月,广发银行衡阳分行与赵红平、谷艺失去联系。截止2017年6月8日,鸿韵传送公司欠贷款4900000元、利息31033.34元,合计4931033.34元。广发银行衡阳分行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鸿韵传送公司、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及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授信业务总合同、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账户交易历史明细等证据,被告鸿韵传送公司、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广发银行衡阳分行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广发银行衡阳分行与鸿韵传送公司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合同》,约定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向鸿韵传送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的额度贷款,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同日,广发银行衡阳分行与鸿韵传送公司签订《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或其它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利息从起息日起算,按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天数计算;自2017年2月开始每月20日需归还广发银行衡阳分行不低于50万元的本金,到期结清所有贷款;若鸿韵传送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广发银行衡阳分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未偿还贷款全部到期,就逾期部分,广发银行衡阳分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分别与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和鸿韵传送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 根据鸿韵传送公司的提款申请,广发银行衡阳分行于2017年1月26日将500万元贷款发放至鸿韵传送公司指定账户,鸿韵传送公司向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借款年利率12%。截止2017年6月8日,鸿韵传送公司共欠本金490万元、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的利息31033.34元(490万×12%÷360天×19天),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均未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衡阳分行与鸿韵传送公司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合同》、《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分别与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已依约向鸿韵传送公司发放贷款,鸿韵传送公司借款后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义务,显属违约,鸿韵传送公司应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罚息的民事责任。故对广发银行衡阳分行要求鸿韵传送公司偿还贷款490万元及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的利息31033.34元,并从2017年6月9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上浮50%即年利率18%支付罚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名,自愿为广发银行衡阳分行和鸿韵传送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债务履行,提供保证额度为贷款本金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鸿韵传送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广发银行衡阳分行有权要求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广发银行衡阳分行要求赵红平、谷艺、鸿峰机电公司对鸿韵传送公司所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4900000元、利息31033.34元,共计4931033.34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未偿还借款的罚息; 二、被告赵红平、谷艺、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红平、谷艺、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4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808元,由被告湖南鸿韵传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红平、谷艺、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科 审 判 员 刘明敬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雅之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