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詹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某公司,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公司。被执行人詹某,男。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黔0522执261号案件是同一个执行依据,同一个执行标的,即(2016)黔0522民初3371号民事调解书,而(2017)黔0522执261号案件已经于2017年7月13日强制执行完毕。本院将上述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公司,并与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公司核实之后,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3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明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