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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执复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万云波与陈建柏、嘉禾县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云波,陈建柏,嘉禾县嘉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执复15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人)万云波,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建柏,女,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嘉禾县嘉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柏,该公司董事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万云波与被申请人陈建柏、嘉禾县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湘01执异165号执行裁定。万云波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万云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万云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云波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正怀审 判 员 屈国华审 判 员 黄腊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茹一书 记 员 刘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