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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炳堂、邝永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炳堂,邝永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炳堂,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子骞,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永彬,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徐炳堂因与被上诉人邝永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炳堂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法院(2017)粤0184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徐炳堂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邝永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查明认定事实错误。1.徐炳堂于2017年3月1日口头通知邝永彬不再租赁其车辆的行为,正是履行《租车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在合同期内提前60天告知邝永彬提前终止执行协议。徐炳堂仅是告知邝永彬要提前终止执行本合同,并非当即解除终止执行协议,该行为仅是提前告知行为。如真是当即就解除终止《租车协议书》。徐炳堂是要退回保证金给邝永彬的,不用邝永彬通过诉讼来退保证金。2.徐炳堂没有违约,原审认定徐炳堂违约是错误的。如前所述,徐炳堂按《租车协议》约定,于2017年3月提前60天通知邝永彬要提前终止执行本协议,但邝永彬不知出于什么目的考虑,第二天就不再过来运输货物,也没有要求徐炳堂退保证金,导致徐炳堂不得不临时另行高价租车运输。对此,真正违约的是邝永彬,徐炳堂完全按《租车协议书》执行,不存在违约。二、判决徐炳堂赔偿邝永彬5125元无据。1.本案真正违约的是邝永彬,徐炳堂并没有在2017年3月1日即时终止执行《租车协议书》,而是邝永彬在被告知需提前终止执行协议时,违约不来运输,导致徐炳堂需临时高价雇请车辆运输货物,徐炳堂没有违约,因不需承担赔偿责任。2.退一步来讲,赔偿5125元亦是计算错误的。该款项并没有扣除相应的保险,年检及维修费用以及邝永彬自身工资收入。本案徐炳堂违约不来运输徐炳堂的货物,肯定是有其他货物要运输,从而就不再到徐炳堂处工作。据此,邝永彬一边在他人处运输工作,一边起诉徐炳堂要求赔偿,拿着重复的工作收入,这是对徐炳堂不公平的。因而原审计算赔偿数额也不客观公正,未扣除邝永彬该段时间的其他收入,如邝永彬在其他地方工作收入高于徐炳堂处的收入,邝永彬何来损失,也谈不上由徐炳堂赔偿。综上,原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错误,徐炳堂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邝永彬也不存在损失。故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准徐炳堂的上诉请求。邝永彬辩称:一、徐炳堂的上诉理由与一审开庭时的意见完全一致,根本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实为拖延时间,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二、针对徐炳堂陈述的上述理由,邝永彬再次重申:1.徐炳堂未按照《租车协议书》的约定提前告知需终止履行协议,也没有退回保证金给邝永彬,所以邝永彬一直在等待徐炳堂的说法,在等待无果的前提下才向法院起诉徐炳堂;2.根据《租车协议书》的约定,租用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但徐炳堂无故想提前与邝永彬解除协议,不让邝永彬为其家具厂送货,于是故意捏造事实,有货不让邝永彬送,还坚持不退保证金,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3.一审法院只判决上诉人赔偿邝永彬损失5125元,本来邝永彬也不服,但是为了息事宁人也就算了。既然《租车协议书》也约定如需解除协议起码提前60天告知协商,那就该条款约定,徐炳堂至少赔偿邝永彬两个月的损失。三、徐炳堂作为一个生意人,毫无诚信可言,其上诉行为实为滥用诉权,拖延时间,目的是损害邝永彬作为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邝永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徐炳堂赔偿因违约给邝永彬造成的损失34625元;2.徐炳堂退回保证金5000元给邝永彬;3.本案的诉讼费由徐炳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日,邝永彬与徐炳堂经营的从化市城郊环球家具广场签订名为《租车协议书》的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环球家具为做好家具的送货工作,租用邝永彬的车牌为粤A×××××的江铃货车一辆,租赁期限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合同第二条约定邝永彬在协议签订后需交保证金5000元给环球家具,作为履行合同依据,保证金在租用期限到期后的一个月归还;合同期内环球家具每月15号之前支付上月租用车辆(含聘请司机工资)的服务费。第三条第3款约定,邝永彬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油费、保险、年检及维修)由邝永彬全额承担;第三条第8款约定,邝永彬在运送完每单货物时,须负责将徐炳堂送货人员及一切包装物品送回指定地点,如邝永彬多次未能按徐炳堂要求执行或发生私自变���纸皮的现象,徐炳堂有权对邝永彬进行处罚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无需赔付邝永彬一切经济责任和经济损失。合同第四条其他约定部分载明:环球家具和邝永彬在无任何一方有违背上述协议条款的情况下,想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合同的,须提前60天照约对方协商;在对方未违背上述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的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又查,徐炳堂自认于2017年3月1日以口头告知形式通知邝永彬不再租赁其车辆。庭审过程中,徐炳堂对收取邝永彬5000元保证金的事实亦予以认可,只是认为邝永彬存在违约行为,徐炳堂不予返还。邝永彬亦自认在三月初其向负责经理询问,该经理告知邝永彬不再租赁其车辆。邝永彬称双方约定的保证金徐炳堂分别在2016年8月租车费中扣除1500元、2016年9月扣除1500元及2016年12月扣除2000元的形式��缴。一审法院又查,根据邝永彬向一审院提交的徐炳堂支付邝永彬租车费用明细可以看出徐炳堂支付邝永彬的具体租车费用如下:2016年8月份是7960元,扣伙食费208元,实付6252元,少付1500元;2016年9月份是6110元,扣伙食费208元,实付4402元,少付1500元;2016年10月份7740元,实付7540元;2016年11月份是8720元,实付8528元;2016年12月份实付5829元;2017年1月份实付8920元;2017年2月份实付3200元。根据上述明细可知邝永彬的月平均收入应为6925元/月。一审法院再查,邝永彬称涉案车辆在工作中每月的油费消耗为1800元。邝永彬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机动车行驶证;2.租车协议书;3.徐炳堂支付邝永彬租车费用的银行流水;4.粤A×××××粤A×××××送货明细清单;5.从化市城郊环球家具广场(以下简称环球家具)工商信息。���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邝永彬与环球家具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车辆租赁协议》,但其实质上邝永彬与徐炳堂之间应为徐炳堂委托邝永彬为其经营的环球家具送货的委托合同。邝永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提供车辆、司机并承担车辆的所有费用(油费、保险、年检及维修等费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邝永彬与徐炳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徐炳堂是否应返还邝永彬的保证金5000元;三、徐炳堂是否应赔偿邝永彬的损失34625元。针对邝永彬与徐炳堂之间的争议一审法院作如下认定:邝永彬与徐炳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徐炳堂辩称邝永彬在履行合同期间多次不按照徐炳堂的要求送货,违反合同约定徐炳堂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院提交了行政通告6张。徐炳堂提交的行政通告属于其内部打印文件,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邝永彬送达,或明确告知邝永彬,对该证据��院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对徐炳堂辩称邝永彬存在违约行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2.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邝永彬与徐炳堂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想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需提前60天通知对方协商,但徐炳堂并未履行其提前的通知义务。邝永彬与徐炳堂均确认双方在2016年3月2日之后均不再履行合同。因此,徐炳堂应承担因其怠于履行提前60天通知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从而赔偿邝永彬相应的损失。保证金5000元的返还问题:对于保证金及其金额,徐炳堂在答辩时称因邝永彬的违约,该笔保证金不予退还。从其答辩意见中可以看出,徐炳堂自认确实收取了该笔5000元保证金,只是认为邝永彬违约不予退还。另,从邝永彬提交的租车费支付情况表也可以看出,徐炳堂确实有分笔收取了邝永彬的押金。现双方并无合同约定徐炳堂可以没收邝永彬的押金,也未有证据证明邝永彬存在合同第三条第8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因此,徐炳堂应返还收取的邝永彬的押金5000元。三、损失34625元的赔偿问题:1.责任的承担。邝永彬认为其与徐炳堂的合同约定履行期间截止时间是2017年7月31日,但徐炳堂从2017年3月开始拒绝履行合同,根据邝永彬之前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徐炳堂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的损失。该损失按照邝永彬之前履行合同时的收入的月平均数6925元计算5个月即34625元。根据徐炳堂的答辩称其于2017年3月1日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告知邝永彬不再租赁其车辆,邝永彬则自述2017年3月2日明确知晓徐炳堂不再租用其车辆。现双方并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情形,应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如单方面终止协议应履行提前60天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履行。双方合同约定此期限的目的是一旦双方中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双方均有60天的缓���期,可减少损失。现徐炳堂并未履行提前60天通知邝永彬解除合同,对邝永彬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之规定,邝永彬在2017年3月2日已经明确知晓徐炳堂不再租用其车辆,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邝永彬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邝永彬亦对损失的形成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损失的计算。根据邝永彬与徐炳堂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邝永彬收取的名义上为租车费的费用实际包含了汽油费、司机工资及车辆损耗等费用。根据一审法院对邝永彬提交的收取租车费的明细清单的审查,其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的月均收入为6925元,但该笔费用包括邝永彬自述的月1800元汽油费,该笔费用为邝永彬送货的支出,而在该期间邝永彬并未有该���费用的支出,因此,该1800元不应计算在损失之内。综上,邝永彬的实际损失应为5125元/月。根据徐炳堂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过错程度及邝永彬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过错程度,对徐炳堂应承担的未提前60天履行通知义务对邝永彬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一审法院酌定为5125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徐炳堂(从化市城郊环球家具广场的经营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邝永彬的保证金5000元;二、徐炳堂(从化市城郊环球家具广场的经营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邝永彬损失5125元;三、驳回邝永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受理费395元,由邝永彬负担370元,徐炳堂负担25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表示其于2017年3月2日已另行租赁车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上诉人上诉主张,分析如下: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无任何一方有违背上述协议条款的情况下,想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合同的,须提前60天照约对方协商。上诉人在2017年3月1号通知被上诉人不再租赁车辆,在2017年3月2日已另行租赁车辆。上诉人没有依约提前60天与被上诉人就单方终止执行协议进行协商,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主张其履行了通知义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上诉人需要赔偿的损失金额是多少。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履行合同期间平均月收入减去被上诉人的支出后,认定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为每月512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损失不足每月5125元,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炳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珊彬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乐薛钰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