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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6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芦克功、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芦克功,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692号之四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法定代表人:梁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芦克功,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岩,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克功、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芦克功、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芦克功的银行存款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方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