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04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潘金华与陈日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华,陈日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648号原告:潘金华,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日星,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华被告陈日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潘金华于2017年10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金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潘金华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俊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