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宏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宏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992号原告: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731814-7。法定代表人:罗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民,男,1987年10月8日,汉族,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管员。被告:刘宏栋,男,197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刘宏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