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上诉人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4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等专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范围,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本案中,上海邦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闵行区,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关于此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