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术兰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术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初125号原告陈术兰,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何小红(原告之女),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30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向丹,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叶江涛,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陈术兰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登记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理了本案。原告陈术兰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小红,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向丹、叶江涛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陈术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术兰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术兰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术兰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