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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术兰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术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初125号原告陈术兰,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何小红(原告之女),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30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向丹,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叶江涛,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陈术兰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登记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理了本案。原告陈术兰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小红,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向丹、叶江涛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陈术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术兰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术兰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术兰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