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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耀国,赵炳花,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潍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耀国,男,1979年5月18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炳花,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西路145号杨春大酒店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潍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潍政,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耀国、赵炳花、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潍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审结,该案(2017)鲁0782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耀国所有的鲁G×××××号、鲁G×××××号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谭夕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