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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忠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忠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373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晨,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忠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