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现志、李帅威等与乔院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志,李帅威,李帅龙,乔院星,董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4455号原告:李现志,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帅威,男,199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志,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原告李帅威之父。原告:李帅龙,男,201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现志,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原告李帅龙之父。被告:乔院星,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董帅,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原告李现志、李帅威、李帅龙与被告乔院星、董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现志、李帅威、李帅龙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现志、李帅威、李帅龙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志、李帅威、李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现志、李帅威、李帅龙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玮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