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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明与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付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7499号原告: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红燕。原告李明与被告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荣、王超,被告付红燕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他借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0日,被告向他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0元,并向他出具借条,上载:今借到李明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借款人:付红燕2015年10月10日。后被告一直未还借款,经他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付红燕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诉讼期间,被告在开庭后到庭承认借款属实,但以其不是实际用款人、目前也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抗辩。本院认为,被告付红燕承认原告李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明主张的被告付红燕拖欠其借款5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明向被告付红燕提供了500000元的借款,被告付红燕即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李明以被告付红燕出具的500000元借条为债权凭证主张债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付红燕以其未使用该笔借款为由提出抗辩,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5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付红燕负担,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