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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孙法增、许行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法增,许行亮,郑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孙法增,男,194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许行亮,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郑淑珍,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法增与被执行人许行亮、郑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孙法增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时间自2014年9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坤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