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正文与赵二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文,赵二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558号原告张正文,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周,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二保,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文诉被告赵二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受理计25元,由原告张正文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