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宾品申请执行石胜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品,石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宾品,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路。被执行人石胜全,男,1983年8月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县人,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大溪乡。本院在执行宾品申请执行石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宾品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石胜全支付申请人宾品钢材款人民币1157730元,但被执行人石胜全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宾品与被执行人石胜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石胜全用其以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名承建位于笑哈哈中国中西部国际物流城02-39未售商铺(B1-2-12、B1-3-15、B1-3-16、B1-3-17)不经法院评估、拍卖,作价人民币1156400元以房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宾品。二、双方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权属确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石胜全用其以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名承建位于笑哈哈中国中西部国际物流城02-39未售商铺(B1-2-12、B1-3-15、B1-3-16、B1-3-17)不经法院评估、拍卖,作价人民币1156400元以房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宾品。二、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