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8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新站区新华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与王燕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站区新华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王燕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368号原告:合肥新站区新华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新华苑门面房2#105、106室。负责人:罗再阳。被告:王燕玲,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新华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诉被告王燕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新站区新华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燕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站区新华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新站区新华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