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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吴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吴静,刘艳红,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峰,胡建猛,曹洪光,王晓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南胜东社区北工业品批发市场。组织机构代码06594114-3。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静,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艳红,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利津县。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中凯风电北、东六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3170068-4。法定代表人吴静,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经济开发区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6369916-3。法定代表人曹洪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东六路以东、北一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7862361Q。法定代表人胡建猛,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68481682-7。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延峰,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建猛,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利津县。被执行人曹洪光,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垦利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晓全,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吴静、刘艳红、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峰、胡建猛、曹洪光、王晓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静、刘艳红、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峰、胡建猛、曹洪光、王晓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