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18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日,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胡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2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