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更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祝峰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1193号罪犯祝峰,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中技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春霞、丁车荣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民警何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祝峰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祝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祝峰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规定;庭审程序合法;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罪犯祝峰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017年4月11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安庆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祝峰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祝峰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马鞍山市花山区社区矫正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祝峰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祝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经祝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祝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瑜山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ggz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