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徐少川与卢志煌、苏德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川,卢志煌,苏德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2094号原告:徐少川,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卢志煌,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被告:苏德昆,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原告徐少川与被告卢志煌、苏德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少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志煌、苏德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少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卢志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2000元;2、要求被告苏德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3日卢志煌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徐少川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没约定借款期限,同日由被告卢志煌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由苏德昆担保。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卢志煌、苏德昆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徐少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卢志煌、苏德昆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经审查,徐少川提交的证据借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3日卢志煌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徐少川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没约定借款期限,由苏德昆担保,由被告卢志煌、苏德昆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卢志煌向徐少川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还,有徐少川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卢志煌应予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徐少川要求卢志煌支付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起诉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德昆为卢志煌借款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徐少川要求苏德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卢志煌、苏德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卢志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徐少川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2000元。二、苏德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苏德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卢志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卢志煌、苏德昆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 新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蓉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文 锋附: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