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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执10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忠实、刘桂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忠实,刘桂城,彭宏灿,余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10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余忠实,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经商,古田县。被执行人:刘桂城,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经商,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彭宏灿(又名彭宏基),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经商,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余鑫,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经商,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余忠实与被执行人刘桂城、彭宏灿、余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11元,执行费3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古田县调解,被执行人彭宏灿与申请人余忠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宏灿已还款2000000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彭宏灿与申请人余忠实达成和解协议,因短期内无法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忠实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