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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利,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顺国,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江,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曹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辉市信用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顺国、张勤,被上诉人曹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明宪审判员  王师斌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林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