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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宏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与上海蕾纳毛织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宏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上海蕾纳毛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01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宏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市。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蕾纳毛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菘达路555弄1号4楼。法定代表人:MoniqueMarieThereseHenrietteSALEMBIENep.SANT。常熟宏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与上海蕾纳毛织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上海蕾纳毛织染整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宏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77733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74元由上海蕾纳毛织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上海蕾纳毛织染整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为人民币789506.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