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粉申请执行周民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粉,周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高粉,女,汉族,1971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周民中,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高粉申请执行周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二、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互联网银行账户内余额均为零;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在确山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五、经查无证券信息;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被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高粉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民中开展执行工作,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725执1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熙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文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