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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与杨朝乾、杨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杨朝乾,杨素玲,任大魁,太和县中汽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564号原告: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70024H(1-1)。负责人:汤祖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乾,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素玲,女,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任大魁,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太和县中汽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新大桥南路西100米合肥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院内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11752823J。法定代表人:郑娜娜,该公司经理。原告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诉被告杨朝乾、杨素玲、任大魁、太和县中汽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海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