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3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孔新建、张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新建,张新平,贾奉华,江成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38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孔新建,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新平,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贾奉华,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江成占,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金乡县马庙供电所职工,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新建与被执行人张新平、贾奉华、江成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