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琨与赵玺、李颢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琨,赵玺,李颢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266号原告罗琨,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林虹兆,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玺,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李颢希(曾用名:李怡),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琨与被告赵玺、李颢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琨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琨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琨负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