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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0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586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山奇东门转盘山奇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4204932P。法定代表人:陈敬,职务执行董事。被告:何声华,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晓娅 微信公众号“”